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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2 08:19:59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省直各单位:
2008年2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财政厅公布实施了《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财资[2008]85号)。该办法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作出了若干规定。从一年多的执行情况来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状况有了明显改善,较好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但也有部分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上缴财政的没有上缴财政,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的没有纳入单位预算等现象,并由此引发出诸多违纪违规问题。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现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范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基础,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公共财政和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转变工作作风,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重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包括租赁、对外承包、内部承包等,下同)、出借,须按照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及琼财资[2008]8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到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因故确实无法按期办结的,应主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未经批准,已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须将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复印件及单位未报批的原因说明等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备查。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房屋、土地、铺面、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车辆、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承包所取得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条件成熟时,要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应缴未缴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原则上由本单位使用。单位年初根据收入情况编制部门(单位)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预算的,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标准、时间和方法
(一)上缴标准。行政单位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为行政单位与承租方、承借方、承包方等签订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承包合同所确定的租金承包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税是指出租出借资产应缴纳的税收,费是指出租出借资产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产评估费、挂牌交易费)后的余额。
(二)上缴时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实行即时发生,即时上缴。
(三)上缴方法。各单位上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时,使用“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银行代收,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各单位必须将出租出借收入缴入单位基本账户,不得私设账户,单独收支。擅自开立、使用账户,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检举揭发国有资产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监察厅 海南省审计厅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