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财务处>>海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正文海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08 19:11:54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更好发挥经费使用对于学科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教育事业费用中于各类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和相关院系的学科建设配套经费,以及接受社会捐资的专门用于学科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省财政拨款;
(三)学校自筹安排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四)其他来源经费。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的三个层次
(一)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建设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
(二)校级重点学科;
(三)院级重点学科。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经济用途
(一)学术队伍建设经费;
(二)科学研究经费;
(三)学科基础条件建设经费;
(四)学科发展与管理经费。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分配比例
(一)学术队伍建设经费占30%;
(二)科学研究经费文科占50%,理工科占40%;
(三)学科基础条件建设经费文科占10%,理工科占20%;
(四)学科发展与管理经费占10%,其中学科8%,学科办1%,财务处1%。
第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一)学术队伍建设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选派学术骨干到国内外进修学习的费用。
(二)科学研究经费用于学科成员高水平研究成果(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权威期刊收录的论文等)的发表;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费用支出;邀请、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研究、讲学、咨询的费用支出;学科建设需要的课题立项资助经费支出;学科成员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的调研差旅费支出;科学研究材料用品支出等。
(三)学科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用于仪器设备、配件、图书资料、影像资料、专业学科软件、网络建设、实验室改装、基地建设和低值易耗品的办公用品等。
(四)学科发展与管理经费用于学科申报论证与评估,学科档案建设,学科建设考核评价,评审费用及接待费用支出等。
第八条 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或临时性应急开支,应在事前由学科负责人书面报告,上报学科办并取得分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由学校统筹规划,学科负责人提出科学合理的支出预算,负责办理本学科建设经费的“项目预算执行批准书”。
第十条 财务处按照会计年度,对学科建设经费办理预算和结算,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入,下年连续使用”的原则,于每年年初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经费,年末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分项核算,严格按项目预算控制经费支出。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应符合学校执行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用学科建设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相关的规定办理采购、验收入库手续,符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由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批准书”,按预算类别持有效票据分类报销。10000元以下由学科负责人签批,10000元及以上采取会签制度,由学科负责人、学科办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长会签,50000元及以上还需校长签批。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负责人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严格按国家有关支出标准列支,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娱乐等方面的支出。各学科要积极配合,认真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及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充分调动学科负责人和学科其他成员的积极性,本着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在保证学科组集中管理需要的同时,兼顾学科成员之间的合理配置,促进学科建设快出和多出成果。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与学科项目建设评估同步进行。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终止核拨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科办、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