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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08 19:06:46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合作项目经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和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社科联等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合作项目经费是指国际机构、港澳台地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受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研究、科技服务和智力服务等项目经费。其他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研处应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并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自筹配套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单项经费在10000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出资方在省内由出资方审批,其它由科研处审批。
第八条 支出预算由公用经费、劳务及专家咨询费和科研管理三项组成。
(一)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科研业务费。
(二)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是指因项目组开展研究而发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人员经费。
(三)科研管理费是指学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按照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无具体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用经费:按照项目研究需要进行编制;
(二)劳务及专家咨询费:除国家明确不得编制人员经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按学校规定额度标准范围内进行编制;
(三)科研管理费:学校按照5%比例进行编制。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一)公用经费:按照项目研究需要进行编制;
(二)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按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三)科研管理费:按6%比例编制科研管理费预算。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一)公用经费:按照项目研究需要进行编制,不得编制业务招待费支出预算;
(二)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校内项目和其他有明文规定的项目不得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以及预算科目间调整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归口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科研处和财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专项管理(即一个项目一个编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向科研处发出到款通知。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和到款信息确认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领取“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并到财务处办理经费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对于横向科研经费,须凭经济技术合同,在财务处开具海南税务部门统一专用发票。对于纵向科研经费或中央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经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如果确实因项目研究需要调整的,凡单项预算超过2000元以上的,应报科研处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纵、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自主合理支配本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在审批权限内,报销凭证由项目主持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一次开支额1万元以上实行会签,即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处、分管校长共同签批,5万元及以上还需校长签批。
第十九条 公用经费支出
(一)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维修,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按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学校鼓励用横向科研经费,特别是用项目结余经费购置仪器设备。
1.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应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建账和管理。
2.科研合同规定属对方所有的仪器设备,应先在科研处建立固定资产账。设备移交时经科研处审核后,财务处减下固定资产账。
3.可公私兼用的摄影、电器类设备,必须由各二级单位实验室人员验收、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报销。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如交通、食宿、专家评审费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其他科研业务费
1.实验室小型维修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所发生的费用。实验室小型维修费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纵向科研项目按预算批复执行。维修费支出应经资产及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2. 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
3. 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除项目合同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只在横向科研经费和项目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支出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额度和规定要求据实列支,并按国家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严禁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奖励费用。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劳酬。明确规定不得列支人员经费预算的项目,不能列支人员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严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严禁违反规定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将科研任务外包。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经费转拨批件。财务处根据以上资料和协作单位有效的财务凭据进行项目转拨的帐务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三)科研协作经费校内转拨仅限于横向科研项目之间,纵向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帐款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或通过鉴定后,原则上应在每年的9月底办理校内经费结算手续,并将结余经费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金项目。科研处原则上在结题后的一个月内向财务处提交应办理经费结题的项目,财务处据此将项目余额按规定进行结转。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财务处将根据科研处的通知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办理完结题手续后,转入科研发展金项目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确定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结余经费的分配。
(一)学校10%,转入科研管理费;项目组90%,其中人员经费不得超过总额的60%,其余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金。
(二)100%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金,不得列支人员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