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财务处>>海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正文海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27 10:06:36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海南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海南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学校各项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
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制定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编制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学校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学校的会计事务。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具有独立法人需要独立核算的单位,可配备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并由财务处提出人选,报学校审批,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接受财务处的领导。
第九条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三)会计人员的聘用、调入调出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由财务处配合人事处办理,会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四)会计人员适当实行岗位轮换制度。
(五)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按《会计法》有关规定交接手续,否则,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六)会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七)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学校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同时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是包括各级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等在内的全部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尽量核实各项收入。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教学经费,一般情况下,不安排超过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方法。
学校预算编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本年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自筹基本建设和专项修缮采用零基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的审批程序。
由财务部门提出年度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报党委会同意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学校预算一经审议通过,原则上不得调整,但在预算年度内,遇有国家方针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任务发生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原则上参照第十三条程序办理。校内各单位的运行预算指标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方法。对超预算支出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单位领导负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范围。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和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应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以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资产租赁及变价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收费,非经批准不得私自收费;学校各项收入应由会计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不允许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范围。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1、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业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研过程中的支出。
3、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5、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6、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奖贷学金、助学及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日常活动及毕业生就业指导费用等。
7、福利费支出是指学校用于在岗教职工福利待遇、困难职工补助以及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方面的费用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建计划。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支出按经费管理类型分为运行经费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和部门管理经费支出。
(一)运行经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分配给各单位的公务费和业务费。运行经费指标分配后,由各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二)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凡与项目经费支出项目或用途不符的支出,均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对学校年度预算已安排的项目经费,有关部门应按预算指标编制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计划报财务处,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日常管理。
(三)部门管理经费是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控制并按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和支出标准安排的经费支出,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项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部门管理经费,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爱心助学基金、特困生补助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要集中在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其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项支出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对学校预算安排的运行经费、项目经费和部门管理经费及按学校有关规定设立的各种基金,建立由主管校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经费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凡符合学校年度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计划、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支出,由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超过5千元(含5千元)至2万元以内的经费支出,由分管校长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三)对于未列入预算的特殊性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学校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校财务处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二)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单位,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催扣。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有经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省财政组织的政府采购,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二)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校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经专家小组鉴定后,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校及各单位对外投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校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同意。
(二)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校对外投资价值。
(三)学校对外投资按国家规定不得为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校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四)学校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二)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三)应缴款项是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四)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严格按“以收定支”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一)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处要认真履行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二)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学校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合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