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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27 10:05:11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
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海南师范大学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海南师范大学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更好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费支出必须遵循“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结算、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经费支出实行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财务一支笔要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经费支出时必须持合法的凭证票据,从校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无税务或财政部门加盖监制的发票和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凡跨年度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票据,需由本人写清理由并经所在单位主管财务领导证明,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五条 任何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不得违规审批、超范围审批和超标准审批。
第二章 人员经费支出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教职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的调整与变动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国家规定办理,财务处监督执行。
第七条 校内课时津贴岗位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核定后报财务处监督执行。
第八条 各系部自有资金发放的课时津贴及外聘教师讲课费等,需经财务处核准资金来源由学校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九条 临时用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学校外聘人员的工资及特殊岗位的加班、夜班补助等由人事处核定后报财务处监督执行。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校内补贴由人事处核定,其它离退休人员费用由离退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预算指标范围内掌握执行。
第十一条 本专科生、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由学生处、研究生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具体评审,报财务处监督执行和发放。
第十二条 丧葬、抚恤、遗属补助及病休人员生活费用的报销和发放,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核定,财务处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领款单到财务处领取款项的,如本校教师及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外聘人员劳务费、加班、困难补助等,领款单位应加盖公章,同时要有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签收栏应由领款人签名,原则上不予代领,更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四条 在岗及离退休人员由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向学生发放的奖、助学金一律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形式发放至本人手中,所有相关人员有义务配合学校依据银行规定办理开户及挂失补办手续。
第三章 运行经费支出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运行经费支出坚持“经费包干、合理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原则。校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校内结转,不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本专科教学经费按本专科教学业务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四项经费列支使用。
本专科教学业务费:用于教学单位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购买专用材料的费用;资料讲义费用;实验教学活动费用;实习及实习基地建设费用;讲座、讲课及毕业论文答辩费用;新办专业、薄弱专业建设费用;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费用;学生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活动费用;教学研究及网络教学费用等。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于教学单位所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发生的维修、维护及仪器设备所用耗材费用和更换的零配件等。
教学差旅费:用于教学单位为开展教学活动,提高自身教学水平进行学术交流等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教学单位领导和教师参加各种教学会议、短期培训、进修、攻读硕、博研究生,进行教改调研、资料收集、教材和讲义编写调查期间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误餐费、省外差旅费等。
体育维持费:用于开展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保障各体育专业教学正常进行而需要购置的体育器材、教具,订阅的专业报纸、期刊、杂志、资料等;公共体育教学中学生体质测试、各类体育比赛、运动会所购买各种球类、铁饼、标枪、铅球及运动服装,运动员往返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支付比赛场地租金等。
第十七条 研究生教学经费的使用参照本专科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经费支出要与研究生教学活动内容相吻合。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电话费、交通费严格按包干指标控制管理,超支发生的费用不允许使用单位运行经费,但可以在自有资金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运行经费、发展基金不得支付车辆用汽油、柴油的支出,不予报销出租车票,更不得报销旅游景点的门票和招待费用,如发生此类费用,允许在单位自有资金列支报销。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书刊、资料、教材等批量商品的,须附清单。凡是办理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不得支用现金和自行垫付现金,须采用转帐或银行汇款结算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经费支出时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包括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家俱等),必须附固定资产报增单方可报销。
第四章 学校项目经费支出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维修、装修、基建工程、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按规定程序招标的项目财务处按招标合同执行,未经招标的项目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必须经过审计部门的审计后,财务处予以报销付款,任何单位不得将同一事项支出分解为多次支出以逃避招标或审计。
第二十三条 校内修缮工程造价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后财务处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项目经费不支付预付款,付款方式采用按签定合同履约付款,有质保金或保修金最低应预留5%,凡属国债项目的支出要严格按国家关于国债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建、维修、设备安装等在工程决算前,工程付款不得突破工程预算的90%。未经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调整工程预算。在支付工程款(含预算进度款)须凭正式发票并附工程结算或进度表,不允许以借款方式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图书教材一律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招标采购并审核批准后付款,金额在5000以上(含5000元)的其它购物一律送审计处审计后,财务处监督执行。
第五章 差旅费支出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校级领导出差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教职工出差按经费来源和学校审批权限执行。为节约差旅费用,国内会议收取会务费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签批,没有论文发表的学术会议不签批,专业工作会议参加人数不得超过3人。参加短期培训会议除分管校长批准还需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批。未经事先批准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到国外出差的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由外事处或人事处备案,并视经费落实情况按经费来源和学校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的差旅费报销,由人事处审批财务处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的,在报销时须提供会议通知。会议没有伙食补贴的须凭主办单位开具的证明报领出差伙食补助,会务费报销时须单位“一支笔”单独审签,会务通知中没列支出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外出开会所发生的考察费用不得在运行经费用中列支报销。
外出时符合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机票价款一般不给予全价报销,原则上最高折扣控制在全票价款的8折及以下。不符合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差前经学校领导准予乘坐飞机时,机票价款报销控制在全票价款的5折,超出部分一律自理。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尚未出台新规定之前,工作人员出差的车船费、伙食补助及市内外交通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考虑过去制定的住宿标准是床位标准,而目前是按房间标准收费,因此对于省外出差各级别原则上相应增加1倍的房间标准,校级领导实报实销,使用外来代管资金可实报实销,其他人员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承担。学校引进人才的差旅费报销(含面试)最多不超过三次单程费用,家属只报销1次单程旅费(按硬卧标准)。搬家费用按职工本人每公里1元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行承担。上述规定如遇国家新标准出台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遗失飞机票、车船票,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包括遗失原因,遗失票据的详细内容)、单位领导签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经财务处长审批后,可将报告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第六章 科研经费财务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科研业务费用于支付与科研课题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邮资、仪器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分析测试费、劳务费、成果鉴定费等。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费用于支出与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改装费用于支付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协作费用于支付按合同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
第三十七条 科研材料费用于支付原材料、试剂、药品、零配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等。
第三十八条 科研劳务费用于支付回聘人员、临时工工资(参照人事处标准),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科研津贴,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费用,其它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报酬等。
第三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用于支付在科研过程中必须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但纵向经费、省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校级项目经费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横向经费可酌情列支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凡属项目负责人争取的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及横向科研经费(不含省财政分配资助的项目经费、学校配套的项目经费)可用于网络费、电话费、劳务费、车辆燃油费的支出,可报销出租车票据,购物发票报销时1000元以下可不提供购物清单。
第四十一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单价超过800元,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购置图书也应先办理资产报增手续后,再办理其它财务手续(横向科研经费购书时可不办理报增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开支一律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横向科研经费要承担消耗水电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折旧等费用的支出。
第七章 学校单位自有资金经费支出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单位自有资金是根据开展创收活动收入分配政策分配给各创收单位使用的经费。
第四十四条 自有资金主要用于单位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如教学业务活动支出、课时津贴、职工福利和公务活动的招待费支出等方面。招待费支出按从严控制的原则掌握,单位自有资金一般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支出要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章 其它开支标准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因业务扩展需要向教职工支付加班、误餐及业务活动中支付的评审费、学术报告劳务费标准须按以下标准执行(运行经费支出不得按照此标准执行):
1、专家评审费劳务费200~500元/人;
2、专家专题报告会劳务费300~500元/人,特殊专家由学校领导审批标准。
3、节假日劳务费60元/天;
4、工作日误餐、夜餐费30元/天。
第九章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几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账款,对学校的借款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负责制度。所有借款要在一个月内归还或结账,特殊情况不能超过三个月,不按时归还或结账的,不再办理新的借款直至归还和结算原借款。因未归还或结算原借款而不能办理新的借款所造成的影响,其责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加强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建立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各单位的经费收支,特别是各院系奖酬金分配办法和教职工分配数额每学期必须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确定或更换财务负责人和报帐人员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有违纪记录的人员,不在岗人员不得主管财务或从事报帐工作)。各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外出时,可指定专人代理并将办理委托手续送财务处,以便衔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五十 条 本条例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