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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05-25 10:03:18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海南师范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学院
经费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海南师范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海南师范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秩序,理顺校内经济关系,规范财经行为,明确校内各级单位责、权关系,根据财权适当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教辅单位,机关、后勤部门。学校附属单位及校办产业另作相关规定。
第三条 经费使用审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把关、逐级报批、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经费管理,对所管辖的经费使用实施“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负全责。
第五条 经费使用审批必须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任何经费使用审批,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并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条例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违规审批、超范围审批和超标准审批。
第七条 经费使用审批应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确定的支出项目、支出范围、支出额度控制管理使用,未经预算调整程序,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改变经费使用用途或发生超预算的开支。
第八条 经费使用审批范围包括学校人员经费、教学教辅单位业务维持经费、自有资金、发展基金、后勤保障维持经费、机关办公经费和根据学校事业计划安排的项目经费、外来横向科研经费、学校代管经费等。
第九条 人员经费使用审批中教职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校内课时及岗位津贴、临时工工资、其它补助、社保费用均由人事处、财务处“财务一支笔”审批后,呈报校长审批。
第十条 人员经费使用审批中本专科生、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由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的“财务一支笔”审批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教学教辅单位业务维持费使用审批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自有资金、发展资金使用审批根据分成留用额度与比例,由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并负责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维持经费及机关各部门的办公经费使用审批,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采取“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项目经费审批范围及审批程序。项目经费审批范围分为:
(一)教学建设与发展专项经费
(二)图书资料购置专项经费
(三)教学机动专项经费
(四)校运会专项经费
(五)高水平运动队比赛专项经费
(六)外籍专家经费
(七)学生事务专项经费
(八)后勤保障专项经费
(九)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专项经费
(十)一般设备购置专项经费
(十一)人才引进及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
(十二)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
(十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十四)科研专项经费
(十五)科研机动专项经费
(十六)预备费专项经费
(十七)基建及还债专项经费
学校项目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根据学校年度执行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立项审批手续,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呈报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资金拨入学校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向财务处提交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和项目经费预算,并按预算规范使用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代管经费审批范围及审批程序。代管经费审批范围包括:
(一)“学会”、“协会”、“基金会”的会费;
(二)学校社团组织的经费;
(三)校外单位委托管理的运动会及赛事比赛经费、专题会议经费、专项活动经费及有专门用途的外来经费;
(四)考试阅卷费;
(五)校内有关单位经批准不与学校分成全额留用的其他收入等。
学校代管经费的审批使用程序为:由委托单位“财务一支笔”审签后,报财务处“财务一支笔”审批。代收学生教材经费使用审批权仍然归属有关部门(教务处、继续教育部)。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审批中票据审批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凡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的有关票据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内容、数量、单价等)并有主管该经费的领导及经办人签字(领导签字应写明开支渠道),购买实物的票据尚需第三人验收签字。属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还需要办理报增手续。
(二)凡在超市购物取得的发票必须附购物小票,各级分管领导在审签时也要审核购物小票,不符合支出范围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报销。
(三)各项支出取得的票据必须在年内及时报销(特殊情况只能跨一个季度),对于过期版本,时间过长,大小写金额不符,户名不符,涂改,伪造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四)差旅费报销时,按规定不符合乘坐飞机者,确因工作任务需要,必须出具预先办理申请乘坐飞机审批的手续方可报销。
(五)探亲报销必须提供先去后回的票据,若票据遗失,不能用同方向的车、船票代替,丢失单程票据,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办人和单位“财务一支笔”负责签字即可。双程票据丢失不予报销。
(六)外出开会报销时必须附经有关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会务费不得超出8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会议通知没有“食宿自理”字样的不能给予补助。
(七)各教学单位审批使用学生实习经费,提供报销票据时必须出具教务处审批的实习计划。
第十七条 上述经费使用审批过程中,资金一次性支付在5000元以上须经财务处“财务一支笔”审批,资金一次性支付在20000元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资金一次性支付50000元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财务处认为有必要提请校领导审批的资金支付,不受上述范围的限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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