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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6-06-07 16:42:31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海南省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教[2 0 0 6]3 5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体局,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洋浦管理局,各高等院校、教育厅直属学校:
《海南省2 0 0 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3月2 1日召开的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纠风办
海南省监察厅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审计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
海南省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实施工作意见
2006年,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为目标,坚持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教育投入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责任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督促各市县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由地方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整合监督资源,规范检查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协调力度,共同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同时,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书》的落实,明确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的责任,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制度落到实处,对出现乱收费问题的地方,坚决追究当事者和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依法保证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督促市县政府明确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做到“三个增长”。一是中小学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省定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8元/生.年、初中25元/生.年)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学校;二是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部分要严格按省规定的比例拨付;三是城市教育费附加市县要依法征收并全额拨付教育部门使用,不得抵顶财政教育预算拨款;四是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教师工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两免一补”(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专项经费,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学校;五是上述省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经费中需要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经费,市县财政要纳入预算足额安排。抓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攻坚工作,年内消灭全省现存D级危房。
加大对市县政府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合理、规范、安全和有效,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出台《关于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教育资金足额到位的意见》(省财政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审计厅配合),年内对各市县落实教育经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省纪委、监察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审计厅配合),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对整改不力的市县,按有关规定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各项制度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我省“一费制”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扣除相应的免除杂费、课本费后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招收择校生并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或建校费,督促市县妥善解决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问题的办法。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实行“三限”政策。严格按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261号)执行。加强对招生、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择校生招生继续纳入招生计划统一录取,人数限在今年下达统招计划人数的30%以内,坚决纠正一些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过大、降分录取的问题。
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继续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稳定,清理和规范高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学校“双轨”收费、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降分高收费和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坚决取消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
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止和限期纠正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相符合或越权审批、制定的文件规定。
进一步完善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积极推行校务公开,继续坚持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经价格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事项向学生及家长公开,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教育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社会化公寓住宿费除外)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学校专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收费资金返还给学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财务管理,防止“教育吃教育”的问题,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和预算制度,合理制定学校开支项目和标准,确保教育资金安全有效,提高效益。
(四)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规范服务性收费
坚决禁止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它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报刊、服装、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纳入学校基本帐户统一管理。开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的调研,年内出台规范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意见(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五)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继续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坚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公益性原则。2006年起全省教育部门不再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凡经改制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或校舍、独立财务核算)原则否则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不准搞“校中校”、“一校两制”,不准以改制为名高收费。加强对“示范”、“星级”等学校达标创建活动的管理,坚决制止把学校分为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做法,严禁以还贷等名义向学生高额收费。积极推进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加强薄弱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努力缩小校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缓解优质教育资源紧缺与学生家长择校愿望强烈的矛盾。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去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违反教育收费规定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坚决把住春、秋季开学关口,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情况及对学校的各种搭车收费、摊派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高度重视收费的信访投诉。坚决查处顶风违规违纪的乱收费案件,严肃查处滥印、滥发教辅材料的行为和利用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及高等学校与招生录取挂钩等任何形式的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各种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七)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市(县) 活动。
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把理想教育、师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结合起来,构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纠正和抵制教育乱收费的自觉性。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市(县)活动,总结和推广一批依法办学、勤俭办校、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实践好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教师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向群众广泛宣传规范学校收费的目的和意义,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