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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学院创收分成和内部酬金发放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06-02 13:24:07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各单位:
经学院党委及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学院创收分成和内部酬金发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学院办公室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创收分成
(一)创收分成原则
l、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鼓励各单位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收。
2、创收分成由学院统筹安排。处理好学院与各部门、单位、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创收收入既要补充办学经费的不足,也要兼顾教职工福利和学院、部门办学条件的改善,促进学校的发展。
(二)纳入创收分成的范围
1、办学收入
办学收入包括成人教育学历脱产班、函授、非学历进修班、自考助学班、研究生班及各种短期培训班的收入。
2、利用学院有形、无形资产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
3、按照有关经济合同(协议)和经济责任制等应与学院分成的收入。
(三)办学分成比例。
根据各单位创收利用学院资源的程度,其学费收入按以下比例分成:
部门 比例(%) 班型 |
办班 单位 |
继续 教育部 |
学院 | |
学历脱产班 |
院 内 |
40 |
7 |
53 |
院 外 |
55 |
7 |
38 | |
学历函授班 |
院 内 |
40 |
7 |
53 |
院 外 |
60 |
7 |
33 | |
短训班 |
院 内 |
70 |
7 |
23 |
院 外 |
80 |
7 |
13 | |
短线自考助学班 |
院 内 |
50 |
3 |
47 |
院 外 |
80 |
3 |
17 | |
研究生班 |
院 内 |
80 |
3 |
17 |
(1)分成基数为学费。若为联合办学,其分成基数(短线自考助学班除外)是按经学院批准所签合同(协议)与联合方分成后所得的学费。
(2)为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能在校内办的应尽可能在校内办,除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外,海府地区所办的各种类型的班一律按校内班对等(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班按该班型校内与校外办学单位分成比例之均数分成,继续教育部的分成比例不变)。
(3)社会大自考助学班按办学单位与学校9:l的比例分成(继续教育部不计提管理费);以海南师范学院为主考学校的自考班按成教函授班的相应比例分成。98年12月31日以前招生的短线自考助学校外班按办学单位、继续教育部、学校以60:3:37的比例分成。
(4)经批准由继续教育部经举办的所有班型,只按规定比例分成而不提取管理费。
(四)有偿服务收人的分成比例
l、管理部门利用学院资产,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不含经学院批准得办班收人)按10%计提管理费,纳入单位自有基金管理;对经人事处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在其收人中开支课酬补贴者,则该项收入不计提管理费。
2、凡创收直接物耗成本(不包括劳务费)经审计确认占其全部收入的50%及其以上者,也可以在扣除直接物耗成本后,按学院与创收单位6:4的比例分成;
3、机关和以机关酬金为标准由学院计发酬金的单位,其经学院批准的办班收入,按本办法所定办班单位分成比例的50%执行(纳入继续教育部管理的计提相应的管理费)。
4、按照有关经济合同(协议)和经济责任制等与学院分成的收入,按合同(协议)和经济责任制得有关规定办理。
5、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收入,其分成比例及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五)分成资金的用途
1、学院下属单位的所有分成(包括提取的管理费)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人各自的收人和按分成收入所涵盖的时间安排使用。
2、各单位(除继续教育部)分成所得收入原则上按l:9的比例分别设立本单位的发展基金和自有基金。
自有基金主要用于创收成本项目(包括生源组织费,往来业务费,教学酬金及教师外出讲课的教学差旅费等)的支出,本单位教职工内部津贴及福利支出等。
发展基金仅用于改善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创收条件的硬件建设、软件开发,教职工业务培训等。各单位使用发展基金须先做预算,财务处审核,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使用。利用分成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购置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3、继续教育部提取的分成款中40%作为本单位的内部分配基金等,60%作为本单位的教育经费及全部业务维持费和小型发展项目经费。
4、按“先收后分,实收实分”的原则,对各单位的创收收入进行分配。各单位川于创收活动的支出也应由兼职出纳及时办理借款报销手续,管好用好备用金,充分发挥其周转职能。不得坐收坐支,违者将按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5、在创收活动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海南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使用财务处统一购买的收据。若确需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送财务处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6、每年由审计监察处对有关单位的创收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审计的有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二、校内津贴的发放。
(一)机关和以机关津贴为标准由学院计发津贴的单位,按上学期学院制定的内部津贴岗位职级系数和规定的分值、发放程序办理。
凡由自有资金计发本单位教职工劳务酬金者,其人均分成收入额低于机关人均酬金水平者,经单位申请院长批准,可酌情予以不高于机关人均酬金90%的补助。
(二)附属单位乖¨对外汉语培训中心的内部津贴。
1、附小的内部津贴按人事处批准的标准由其办学分成收入中支付。
2、幼儿园的内部津贴按人事处批准的标准由其办学收人中支付(幼儿园的产权收回后,建园费不计人该园收人,应全部上交学院)。
3、附属医院从1999年8月起其内部津贴按人事处批准的标准由其自有资金中支付。
4、对外汉语培训中心的内部津贴按人事处批准的标准由其办学收人中支付。
(三)内部津贴的发放办法及考核条件。
1、机关按月预发;其他单位每半年(或一学期)集中一次发放,分月制表。
2、按学院制定的内部津贴考核条件执行。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为了做好成教收费管理工作,继续教育部应在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把当期的招生人数、报名人数按办学单位、专业、班型及应收款项金额等报财务处作为核算各有关单位收入的依据,并积极组织各有关办学单位按时上交办学收入。各创收单位的收入应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到财务处结清当期收入,以便全院统一进行当期分配,逾期则转入下学期办理。财务处对各办学单位平时办学的收支业务应及时办理并在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内将各办学单位当期的收支报表送达。
(二)对承担高职生和扩招生等教学任务较重的教学单位的超(人均)课时进行补贴和对兼课课酬补贴的具体办法另定。
四、本办法从1999年9月1 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悖者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