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财务处>>海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正文海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
校内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6-02 13:17:21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海南师范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校内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校内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校内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不规范校内收费行为,整顿校园经济秩序,理顺各种经济关系,根据《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给定,校内实行收费办理许可证管理的办法。
第二条 《校内收费许可证》是单位的收费资格凭证,我校有事业性收费权的单位在校内开展经济活动时,实行校内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各单位须到财务处申请办理《校内收费许可证》。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依据《校内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对象进行收费。
第四条 收费单位再进行收费时必须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使用学校发放或核准的票据,不得自印自购任何票据,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校财务处,各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需要增设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时,由收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六条 持证单位撤并或收费项目全部结束,应将《校内收费许可证》送交财务处核销。
第七条 《校内收费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八条 未取得《校内收费许可证》的单位,由于事业发展需要申请核发《校内收费许可证》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领手续:
(一)申领申请表;
(二)按规定填写《海南师范学院校内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三)经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核发此证。
第九条 实行独立核算,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财务处会同审纪部门负责对《校内收费许可证》使用情进行检查,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