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财务处>>海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正文海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
海南师范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6-02 12:59:16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已将教育收费做为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高等教育。教育收费资金已经成为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和补充,是学校生存发展的必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收费工作,防止学校办学经费被恶意拖欠及逃废,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中教育收费是指,按照海南省发展改革厅、财政厅、教育厅规定收取的研究生、普通本科生、高职生、成教生、外国留学生等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等代收费及各类培训费、合作办学分成收入等收费。
第二条:学校收费工作严格执行海南省发展改革厅、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向师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如有违反除责令退还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生每学年入学后凭已交清费用的票据向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没有缴清费用的学生不能办理注册手续。经学校确认的特困生只可缓交学费,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无故欠费,学生缓交学费最长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准确合理界定贫困学生,建立完善的贫困生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工作,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多种形式解决特困学生缴纳学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进一步做好学生的公民责任义务和诚信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学生缴费意识,形成自觉按时缴费的良好氛围,防止恶意欠费。
第五条:教育收费收缴程序及方法
(一)新生收费
1、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进程中,由招生办将已录取的新生名单及分类信息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与银行联系,办理新生缴费存折或银行卡等相关手续,连同缴费项目、缴费标准、缴费方法、时间安排等及时送交招生办,并随录取通知书统一邮寄给学生本人。学生按照学校缴费要求,去所在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个人缴费存款手续。财务处根据新生缴费标准,委托银行采取电子划转的方式扣缴学生应缴费用,同时将扣缴成功的学生按专业、学号等有关信息打印学生缴费票据做为新生报到的依据。
2、由于诸多原因未能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缴费存款的学生,也可以在报到时携现金办理缴费。新生报到后因专业住宿变更而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可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标准缴费。
3、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向所在系部提交真实的《学生家庭基本情况信息表》,以便学校及早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方面的真实情况,学校原则上不办理新生缓交学费手续,新生不参加特困生评定工作。
4、新生缴费截止时间由报到日开始计算至两个月内,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欠费,学校将按天加收欠缴费额的万分之三滞纳金。
(二)其它年级学生收费
财务处在暑假前,提前做好下学年学生缴费的准备工作,并将应缴费用明细表发给各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在开学报到前十天存入个人缴费账户,财务处委托银行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从学生个人缴费账户用电子划转的方式转入学校基本账户,经审查无误后对缴清费用的学生按系、专业、年级打印缴费票据,送学生所在系部,由各系部转交学生本人。学生凭缴清票据办理注册手续。缴费期限由开学报到之日起计算为两个月内。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欠费,学校将按天加收欠费额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六条:退费处理
学生缴费后因故退费时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退还。
(一)新生入学缴费一周内要求退学者,扣除学费200元其余部分退回;入学一周以上三个月内的要求退学者,学费住宿费按月扣除(学年收费标准按10个月计算)其余部分退还;超过三个月者一律不退还。
(二)已领取床上用品并已使用者,不再办理退还物品费用。
(三)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学籍、取消学籍、劝退、勒令退学的学生,不满一学期退还已缴费用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以上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学校收费工作管理体系
(一)学校建立校系两级收费工作体系并成立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形成学生收费信息定期上报学校,同时将各系部学生缴费欠费的明细情况和欠费排名一览表,欠费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各系部。
(三)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学生按规定试读、休学、复学、退学、除名及其它情况,应由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及时通知财务处,并办理有关的补、交、退、调整、清理等相关手续。
(四)各系部要指定领导负责学生收费工作,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要全面掌握欠费学生的个人消费情况,定期向欠费学生家长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
(五)学生处负责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欠费银行还贷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存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六)学校每年截止10月31日前对仍无故欠费的学生,先由各系部公布其名单,截止11月30日仍无故欠费的学生,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名单。
第八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擅自拖欠教育收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停止享受生活补贴,奖学金,活动费等经济待遇,直至缴清欠费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原已停发的不再补发。
(二)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推优资格,不得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三)取消担任学生干部,社团组织负责人等资格。
(四)新生欠费暂停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五)欠费学生可以听课,参加考试,但所考课程不登记成绩,不记学分。毕业时仍欠费的学生,不审查毕业资格,也不将毕业情况输入毕业生电子档案。
(六)高职生取消专升本资格。
(七)拖欠缴费超过一年劝其休学,拖欠两年劝其退学。
(八)毕业生拖欠费用学校任何部门不得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办理推荐就业手续,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它责任均由学生自行承担。
(九)成教学生欠费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及毕业论文答辩,毕业时仍然欠费扣发毕业证件等。
第九条:由于工作失职使欠费学生在尚未缴清费用前办理了相关手续,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工资和校内津贴中扣缴所欠费用。
第十条: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系部及有关单位,学校将给予全校批评,学校在核定教学业务费,核拨学生活动经费等扣减欠费学生定额,当年内补交的学校全额补拨,若跨年度则只补拨80%。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全日制学生的收费情况,按实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做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收费管理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和系部,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各系部缴费完成情况以入学校账户金额为计算依据,实收金额完成应收金额的85%为规定标准,凡超过85%部分按2%计提奖励基金全部给予系部。
(二)各系部计提奖励基金,以每年3月31日前实收金额为基数一次计算。
第十二条:本规定至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海师办[2003]37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