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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3-07 10:30:23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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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对其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各有关单位已履行代扣义务的,请于每月7日前到所在辖区内地税办税服务大厅解缴税款;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必须尽快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处理。此次申报年限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