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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帐须知
发布时间:2005-06-02 13:50:41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借款与报帐须知
一、借款审批的一般程序
由借款人填写三联借款单,在借款单上详细填写借款日期、所在单位、借款人姓名、借款事由、大小写金额,同时要有经费开支渠道 “一支笔”负责人签字,根据规定的借款数额,相关校领导也要签审。汇款借款时还应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办理报销业务所需流程
报销人员凭合法票据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先在票据后面背书,签写经办人姓名,证明人姓名,购买实物的票据尚需第三人验收签名,并交由经费开支渠道 “一支笔”签批,属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还需办理资产报增手续,方可到财务处进行报销。
三、借款报销的时限规定
1、出差借款应在返校后两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海府地区的零星借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销,批量采购要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销。
3、修建项目借款应在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4、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者,财务处遵循前次不清、后次不借的原则,不再给予办理新的借款业务,并及时通知本人报销。若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仍不办理报销手续者,财务处有权扣发其工资或酬金,直至办妥报销手续或扣满借款金额时为止并不再另行通知被扣款人。
四、何为合法票据
合法票据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制票人姓名。当经济业务内容涉及购入实物时,还应写明: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不涉及购入实物应注明经济业务内容、款项用途、金额。票据必须印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印章。
五、合法票据报销的时效规定
各种支出取得的票据必须在年内报销,特殊情况只能延续至次年的第一季度,国家规定已过期的票据版本报销无效。
六、合法票据错误或丢失如何处理
1、票据上的大小写金额如不一致或有涂改,不能报销,应重开。
2、如果票据丢失,应到原开票单位复印原票据记账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写明情况,“一支笔”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3、出差人员若票据遗失,不能用同方向的车、船票代替,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办人和单位“一支笔”负责人签字后给予报销;双程票据丢失不予报销。
七、学校固定资产分类计价
1、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期为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2、单价虽不满800元,但耐用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图书、桌椅、床等);
3、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树木和文物。
八、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其主要管理部门为财务处、科研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科研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管理部门。
九、工作人员差旅费相关规定
1、职工外出开会
报销时必须附经有关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会议费不得超出8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会议通知没有“食宿自理”字样的不能给予住宿费报销及伙食费补助。
2、可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
专业职称副高以上,行政职务副处以上。
3、住宿标准
(1)行政职务副厅级以上的校级领导实报实销。
(2)专业职称正高、正处级人员,省内130元/人.天;省外260元/人.天。
(3)副高、副处级人员,省内110元/人.天,省外220元/人.天。
(4)其他人员,省内100元/人.天;省外200元/人.天。
4、伙食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补助不分职务职称,省内为25元/人.天;省外为18元/人.天。
5、交通费包干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住勤时间补助6元/人.天的市内交通费,不凭据报销。
十、工作人员探亲相关规定
1、单身教职工探望父母或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报销探亲往返路费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满四年报销探亲往返路费一次。
十一、工作人员探亲报销具体规定
1、乘坐火车的,不分级别,一律报支硬席座位车票。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职工并连续乘坐火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报支硬席卧铺费。
2、乘坐海轮江轮的,一律报四等舱位船票。超过规定等级的票价,由职工自理。
3、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不含出租汽车票),可凭据实报实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电车、汽车、地铁和轮渡费,按实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小汽车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计算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6、职工探亲往返途中,由于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需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按一天的住宿费包干报销30元,住宿费和天数超过规定的部分由职工自理。
7、职工探亲途中因夜间停驶或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以及途中因病,必须入店住宿或就诊的,原则上应取得当地交通部门或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其住宿费可按上述规定的包干标准报支。
8、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十二、工作人员调入搬迁费、差旅费的相关规定
1、引进人才差旅费报销含面试、搬迁路费最多报单程3次。搬迁费限报10吨集装箱,并出具由铁路部门提供的票据。
2、毕业生来我校工作可报销1次从毕业院校至学校的单程交通费,交通费限火车硬坐,并限定500公斤随身行李托运,并出具由铁路部门提供的票据。
十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根据海师办[2006]29号文件,按照经费开支渠道审批权限按以下原则:资金一次性支付在5000元以下的须经部门“一支笔”审批,资金一次支付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财务处“财务一支笔”审批,资金一次性支付在20000元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资金一次性支付50000元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十四、现金的有关规定
1、现金支付范围是: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报销1000元以下的可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3、报销1000元以上的现金开具现金支票,填写相关报帐人姓名。
十五、转帐支票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符合要求的原始票据必须有相关开支渠道负责人审签,经办人签字,如购实物、要有验收人签字后,才能到计财处领取支票。
2、支票不可折叠,有效期为10天(含节假日),但不得跨月支付。
3、支票须妥善保管,不慎遗失要及时通知计财处,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法院立案,及时取得公示催告书。当事人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4、凡是校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实行校内结转不给支取现金。
十六、异地汇款的相关手续
异地购买设备、物资、支付版面费等(结算起点以上),均可采取汇款的方式。
1、未取得票据申请汇款的手续:
到财务处领取三联借款单,按借款单上的要求逐一填写(收款人必须是单位,而不是个人),并提供对方单位的帐号、开户行,写明经费开支的渠道,同时相关开支渠道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借款人签字。
2、己取得合法票据要求汇款的手续:
①写明汇入单位全称、帐号、开户行。
②金额较大的须附双方签字盖章的相关合同、协议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