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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普通生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27 10:01:04编辑: 本站 | 转贴自: 本站 来源: 本站 ]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普通生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海南师范大学普通生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予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海南师范大学普通生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已将教育收费做为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高等教育。教育收费资金已经成为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和补充,是学校生存发展的必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教育收费是指,按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财政厅、教育厅规定收取的研究生、普通本科生、高职生等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等代收费及各类培训费、合作办学分成收入等收费。
第二条 学校收费工作严格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向师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如有违反除责令退还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应在每学年入学后凭已缴清费用的票据向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没有缴清费用的学生不能办理注册手续。经学校确认的贫困生只可缓交学费,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缓交学费最长期限为一年,允许缓交学费的学生可以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准确合理界定贫困学生,建立完善的贫困生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工作,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多种形式解决贫困学生缴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进一步做好学生的公民责任义务和诚信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学生缴费意识,形成自觉按时缴费的良好氛围,防止恶意欠费。
第五条 教育收费收缴方式及程序
(一)学生缴费方式
学生缴费有两种方式:一是将教育收费存入学校发给的代收学费银行存折或银联卡中,由银行代扣代缴;二是集中收费后可到财务处收费科刷卡交费(学校提倡银行代扣代缴方式)。
(二)新生收费
1、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进程中,由招生办将已录取的新生名单及分类信息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与银行联系,办理新生缴费存折或银行卡等相关手续,连同缴费项目、缴费标准、缴费方法、时间安排等及时送交招生办,并随录取通知书统一邮寄给学生本人。学生按照学校缴费要求,到所在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个人缴费存款手续。财务处根据新生缴费标准,委托银行采取电子划转的方式扣缴学生应缴费用,同时将成功扣缴教育收费的学生按专业、学号等有关信息打印学生缴费票据做为新生报到注册的依据,学生须将发放的缴费票据妥善保管至毕业离校。
2、由于诸多原因未能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缴费存款的学生,也可以在报到时携现金或银联卡办理缴费。新生报到后因专业、住宿变更而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可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标准缴费。
3、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向所在院(系)提交真实的《学生家庭基本情况信息表》,以便学校及早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方面的真实情况,学校原则上不办理新生缓交手续。
4、新生缴费注册期限由报到日开始计算至一个月内。
(三)其他年级学生收费
财务处在暑假前,提前做好下学年学生缴费的准备工作,书面通知各院(系),并由各院(系)通知学生在下学年开学报到前十天将应缴费用足额存入学校发放的银行存折或银联卡中(除存入足额学费等外,存折上至少保留11元的存款余额),财务处委托银行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从学生个人缴费账户用电子划转的方式转入学校基本账户,经审查无误后对缴费的学生按院(系)、专业、年级打印缴费票据,并送学生所在院(系),由各院(系)转交学生本人,各院(系)凭财务处提供的缴清费用学生名单办理注册手续,缴费期限由开学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退费处理
学生缴费后,因故退学或开除学籍、取消学籍等,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按每年在校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七条 学校收费工作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建立校院(系)两级收费工作管理机构并成立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二)财务处是学校教育收费收缴的职能部门,应组织好教育收费收缴工作,向主管领导、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各院(系)等每月提供学生缴费情况。财务处因数据提供不准确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主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停发1-10个月岗位津贴。
(三)教务处应会同学生处定期将学生转学、转专业、入伍、休学、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对应缴学费等作相应调整;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不予参加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办理毕业证、学位证电子注册手续。教务处因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或未把好关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主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停发1-10个月岗位津贴。
(四)学生处负责对学生缓交学费(缓交手续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各类补助、助学贷款、爱心助学基金等资助资格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向主管校级领导和财务处、研究生处提供上述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未办理注册的把好评优、毕业生派遣证、学生档案等离校手续关。因未把好关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主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停发1-10个月岗位津贴。
(五)研究生处负责办理学生缓交学费、学生补助等相关审批手续,定期将学生休学、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对应缴学费数据等作相应调整,并会同学生处做好研究生助学贷款、爱心助学基金的资格审查工作。对未办理注册手续不予参加论文开题及答辩,不予办理毕业证、学位证电子注册手续。研究生处因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或未把好关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主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停发1-10个月岗位津贴。
(六)各院(系)负责学生报到注册、教育收费催缴及缓交、办理助学贷款、爱心助学基金发放等初审工作,并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不予参加期末考试、考查及实习、论文答辩、课程辅修等把好关。对缴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院(系),在核拨校内酬金、人员经费时按规定比例扣罚。
第八条 学校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严格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停止享受生活补贴、奖学金等经济待遇,直至办理注册手续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原已停发的不再补发。
(二)取消课程辅修资格,不得参加期末考试、考查及实习、论文开题及答辩、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
(三)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推优资格。
(四)取消担任学生干部、社团组织负责人等资格。
(五)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新生暂停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六)未办理注册手续所学课程不登记成绩,不记学分,不审查毕业资格,不将毕业情况输入毕业生电子档案。
(七)高职生取消专升本资格。
(八)对即将毕业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校任何部门不得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办理推荐就业手续,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它责任均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九条 学校根据缴费情况,按以下比例进行奖惩:
(一) 每年截止
(二)缴费比例超过缴费总额93%的,其93%至95%的超额部分,按3%给予奖励;缴费比例超过95%以上,按95%以上的超额部分的6%给予奖励。
(三) 各院(系)普通生收费完成缴费比例不得低于93%,若小于93%,则按差额部分的20%扣除校内酬金及人员经费。
(四)各院(系)奖励提成主要用于与催收学生缴费工作相关的人员。
(五)学校对缴费工作做出贡献的职能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海南师范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海师[2004]122号文印发)关于普通生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